近日,湖南益阳桃江县一名男子在骑车前往县城的路上,被一根运营商的网线缠住轮胎绊倒,头部受到重创,在医院抢救17天后不治身亡。死者家属正准备走法律途径维权。
事发现场
(相关资料图)
男子曹某今年51岁,种了大半辈子的地,空闲之余,到县城打工补贴家用。曹某平时骑车很小心,这么多年骑车一直没有出过什么事。事发当天,曹某如往常一样,起床吃过早饭,于6点30分左右,骑电动车从家里出发,前往县城。当他行至浮邱山乡新桥村百叶村组路段时,这里正好有通讯公司在施工,线路负责人叫吴某,他把黑色电缆放在马路一边,又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而曹某骑车到事发路段,没太注意,导致电动车轮胎轧上了通讯电缆。
如现场图所示,通讯电缆很细,当曹某发现,为时已晚,车辆不受控制地往一边偏倒,最终曹某的身体被压在车下,头部受伤流血。当时曹某虽然戴了头盔,但伤情非常严重,附近村民路过看到,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医院诊断,曹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在ICU抢救17天后,不幸身亡。死者家属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对此,今日头条法律认证作者@蚂蚁说法 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施工造成人员伤亡该由谁负责?
事发后,吴某垫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但后续赔偿事宜一直未能协商妥当。曹某家属找到某通讯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和吴某签了协议,一切安全事故及损失均由吴某承担。
通讯公司真能将责任这样一甩了之吗?答案是否定的,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具体而言,如果通讯公司将该项目承包给了某公司,应当由某公司负责,但是通讯公司没有把项目承包给公司,而是和个人签了施工协议。简而言之,通讯公司是对外承担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这事应该由通讯公司承担责任。至于通讯公司和吴某签订的协议,是他们内部的事情,通讯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合作协议向吴某追责。
本案发生在道路上,属于交通事故吗?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通讯公司将线缆放在马路上,导致曹某车辆被线缆绊倒,所以不是交通事故。也就是说,应该按照普通的人身损害进行定责和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具体而言,通讯公司除了需要赔偿曹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外,还要赔偿曹某家属精神损失费,以抚慰其遭受的精神创伤。据了解,目前该通讯公司已垫付3万元丧葬费。
本案中的受害方曹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有网友还表示,施工方在此正常修路,轧到通讯电缆属于曹某没有观察好,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类似本案这种侵权纠纷,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比如通讯公司把电缆放在马路上,没有树立警示标识,又或者曹某骑车的时候,没有注意观察等等。大家觉得,本案中的曹某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海报新闻编辑 蔡溦 综合极目新闻、海报新闻、安徽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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